怎么读这张清单:「已核验」指法条锚点已与现行有效文本逐条比对;「待核验」指依据文号与条款序已注明、但尚未完成逐条比对,仅供参考。我们不以规则数量作宣传口径——98 条中每一条的出处都摆在这里,由您自行判断。
涉及的法规(10 部):《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第94号/第74号、财库〔2019〕38号、财库〔2020〕46号、财库〔2021〕22号、财办库〔2023〕243号、财库〔2014〕214号、财库〔2018〕2号
涉及的法规(10 部):《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第94号/第74号、财库〔2019〕38号、财库〔2020〕46号、财库〔2021〕22号、财办库〔2023〕243号、财库〔2014〕214号、财库〔20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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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号 | 规则 / 法规依据 / 处理建议 | 文号与条款 | 状态 |
|---|---|---|---|
A1 | 注册地限制(排斥外地供应商)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或者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处理建议:删除地域限制,不得以供应商注册地排斥外地市场主体。 | 高 国务院令第658号 实施条例第20条(第(四)项、第(八)项) | 已核 |
A2 | 所有制/组织形式限制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在招标采购过程中,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的,属于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财政部87号令第十七条:不得将投标人的组织形式等作为资格要求或评审因素。 处理建议:取消所有制与组织形式倾向性/排除性条款,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 | 高 国务院令第658号;主席令第68号;财政部令第87号 实施条例第20条(七);政采法第22条(二);87号令第17条 | 已核 |
A3 | 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限制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限制未被第20条前七项逐项列举;经对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七)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兜底情形交叉核验,同类限制在招标领域同样归入兜底项,故本规则锚定两部实施条例的兜底条款。非属法定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范围的项目设置此类限制,缺乏法律依据。 处理建议:非依法须外资准入限制的项目,不得以外资背景或股权结构限制投标;确需的应在法定准入目录内并明示。 | 高 国务院令第658号;国务院令第613号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八)兜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七)兜底 | 已核 |
A4 | 经营年限门槛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属于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经营年限无对应理由时落入此款及兜底项)。 处理建议:取消与项目履约无关的经营年限要求;确需经验的可改为与履约能力直接相关的客观证明。 | 高 国务院令第658号 实施条例第20条(二)、(八) | 已核 |
A5 | 经营规模/财务指标门槛 财政部87号令第十七条: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 处理建议:删除规模财务指标门槛,或仅保留与履约直接相关的合理标准,不得设为资格或加分。 | 高 财政部令第87号 87号令第17条;实施条例第20条(二)(八) | 已核 |
A6 | 指向特定供应商/产品(品牌、专利、型号限定)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的,属于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处理建议:采用技术参数描述而非指定品牌;确需参考时须列'或相当于'并允许多品牌响应。 | 高 国务院令第658号 实施条例第20条(三)(六) | 已核 |
A7 | 倾斜本地(本地企业加分/本地业绩/本地纳税证明) 财库〔2026〕9号:重点整治采购人倾斜照顾本地企业。对应《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特定行政区域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属于差别待遇。 处理建议:取消本地加分等倾斜性评分项,不得以本地业绩/纳税证明作为加分或门槛。 | 高 财库〔2026〕9号;国务院令第658号 财库〔2026〕9号;实施条例第20条(四) | 已核 |
B1 | 代理费用未在采购文件载明承担方式与标准 / 文件工本费超标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代理费用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但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采购文件未载明的,视为由采购人支付。代理服务费标准自发改价格〔2015〕299号起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不再执行政府定价。据此,判定口径为'是否在采购文件中载明费用承担方式与标准',故本规则以'是否载明'为判定口径,而不以某一固定费率作为唯一判定标准。招标文件工本费应遵循弥补印刷成本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处理建议:核对采购文件是否明示代理费用标准与承担方;未载明的应由采购人支付、不得向供应商转嫁;文件售价超标部分清退或说明。 | 中 财库〔2018〕2号;发改价格〔2015〕299号 财库〔2018〕2号第15-16条;发改价格〔2015〕299号 | 已核 |
B2 | 投标保证金逾期退还(超5个工作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处理建议:立即退还逾期保证金并支付逾期利息,完善保证金台账与退还时限管控。 | 高 国务院令第658号 实施条例第33条 | 已核 |
B3 | 投标保证金超过预算金额2%上限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处理建议:将投标保证金降至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以内;有条件的可按规定免收保证金或接受保函等非现金形式。 | 中 国务院令第658号 实施条例第33条 | 已核 |
B4 | 履约保证金超过合同金额10%上限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处理建议:将履约保证金降至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以内;鼓励以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收取。 | 中 国务院令第658号 实施条例第48条 | 已核 |
C1 | 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划型异常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附件《中小企业声明函》模板及《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声明函须据实填写,声明类型与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须一致,否则构成虚假材料。 处理建议:核实企业真实划型;若声明函不实,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处理。 | 高 财库〔2020〕46号 财库〔2020〕46号 附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 已核 |
C2 | 材料日期逻辑矛盾(报告/合同日期早于成立、晚于投标截止)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处以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理建议:核验材料真实性与时间线;日期矛盾且无法说明的,按虚假材料处置并留存证据。 | 高 主席令第68号 政采法第77条(一) | 已核 |
C3 | 同一材料多方复用(文件名/编号/内容哈希重复)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处罚情形。多家投标人上传同名/同编号/同内容材料,结合财政部87号令第37条串通情形交叉判定。 处理建议:核查材料来源与归属;同一材料多方复用且无合理说明的,按虚假材料或串通疑点处置。 | 高 主席令第68号;财政部令第87号 政采法第77条(一);87号令第37条 | 已核 |
D1 | 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出现他家名称/信用代码/联系人/电话) 财政部87号令第37条: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供应商之间恶意串通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处理建议:调阅正本比对文件属性(作者/MAC/创建时间),固定混装证据,按串通投标处理。 | 高 财政部令第87号;国务院令第658号 87号令第37条(五);实施条例第74条 | 已核 |
D2 | 投标文件异常一致(两两相似度) 财政部87号令第37条: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异常一致的,视为相互串通投标。 处理建议:调阅正本、核查编制痕迹,核实是否由同一单位/个人编制或串改。 | 高 财政部令第87号;国务院令第613号 87号令第37条(四);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0条(四) | 已核 |
D3 | 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 财政部87号令第37条: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转出的,视为相互串通投标。 处理建议:调阅保证金银行流水,固定同一账户转出证据,按串通投标处理。 | 高 财政部令第87号;国务院令第613号 87号令第37条(六);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0条(六) | 已核 |
D4 | 委托同一单位/个人(经办人/授权委托人/联系方式/文档元数据) 财政部87号令第37条: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或者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或者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同款规定。 处理建议:核查编制与委托关系,结合文件属性固定同一单位/个人编制证据。 | 高 财政部令第87号;国务院令第613号 87号令第37条(一)(二)(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0条(一)(二)(三) | 已核 |
A8 | 特定行业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或成交条件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处理建议:取消以特定行业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或成交条件的条款;确有必要的,应放宽为与项目履约能力直接相关的同类业绩,且不得限定行业。 | 高 国务院令第658号 实施条例第20条(四) | 待核 |
A9 | 特定金额以上同类业绩门槛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属于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处理建议:降低或取消与项目规模不相适应的业绩金额/数量门槛,改为与履约能力直接相关的客观要求。 | 高 国务院令第658号 实施条例第20条(二)(八) | 待核 |
A10 | 指定特定检测/认证机构出具报告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的,属于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处理建议:不得指定特定检测/认证机构;改为认可具备相应资质的任一合法机构出具的报告。 | 高 国务院令第658号 实施条例第20条(三)(六) | 待核 |
A11 | 要求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背书作为资格要求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处理建议:删除厂家授权/承诺/背书作为资格要求;进口产品确需授权的,应限于进口货物并说明必要性。 | 高 财政部令第87号 87号令第17条 | 待核 |
A12 | 行业协会会员/理事资格门槛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属于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同旨。 处理建议:取消行业协会会员、理事等身份门槛,不得将其作为资格条件或加分项。 | 中 国务院令第658号;财政部令第87号 实施条例第20条(八);87号令第17条 | 待核 |
A13 | 人员配备数量/证书门槛与项目不相适应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属于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处理建议:核减与项目实际需求不相符的人员数量与证书要求,避免以人员规模变相排斥中小供应商。 | 中 国务院令第658号 实施条例第20条(二) | 待核 |
A14 | 要求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或售后网点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属于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要求,不得要求供应商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 处理建议:取消本地分支机构/网点强制要求;确需响应速度的,改为承诺响应时限等可量化指标。 | 高 国务院令第658号;财库〔2019〕38号 实施条例第20条(四)(八);财库〔2019〕38号 | 待核 |
A15 | 强制现场踏勘/报名并作为否决条件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明确,不得要求供应商必须到场报名或踏勘。 处理建议:不得强制到场踏勘或报名,不得因未到场否决投标;改为提供书面资料或线上答疑。 | 中 财政部令第87号;财库〔2019〕38号 87号令第17条;财库〔2019〕38号 | 待核 |
A16 | 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加分因素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处理建议:删除以规模条件设分的评审项;改为与质量、服务、履约能力直接相关的评审因素。 | 高 财政部令第87号 87号令第17条 | 待核 |
A17 | 要求供应商捐赠/赞助/无偿提供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属于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要求,不得向供应商摊派与采购无关的费用或物资。 处理建议:删除要求供应商捐赠、赞助或无偿提供的条款,不得设置与采购项目无关的负担。 | 中 国务院令第658号;财库〔2019〕38号 实施条例第20条(八);财库〔2019〕38号 | 待核 |
A18 | 限定特定专利/专有技术/软件著作权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的,属于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处理建议:不得限定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改为功能性、性能性技术描述,允许多种技术路线响应。 | 高 国务院令第658号 实施条例第20条(六) | 待核 |
A19 | 变相指定品牌(原厂服务承诺/品牌兼容)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的,属于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处理建议:删除原厂服务承诺等变相指定品牌要求;改为要求供应商自行承诺服务标准与响应时限。 | 高 国务院令第658号 实施条例第20条(三)(六) | 待核 |
A20 | 特定行政区域荣誉/名牌作为加分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属于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处理建议:取消以行政区域荣誉、名牌称号加分的条款;不得将政府授予的地方性荣誉作为评分因素。 | 中 国务院令第658号 实施条例第20条(四) | 待核 |
B5 | 采购文件售价超标或未明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制作、邮寄成本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依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对代理费用收取另有规定。 处理建议:核减文件售价至弥补成本水平并明示;不得营利、不得与采购金额挂钩。 | 中 财政部令第87号;财库〔2018〕2号 87号令第24条;财库〔2018〕2号第16条 | 待核 |
B6 | 向供应商转嫁中标/交易服务类费用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代理费用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但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要求,不得违规向供应商转嫁费用。 处理建议:在采购文件中明示费用项目、标准与承担方;未载明的不得向供应商收取,已收取的应予清退。 | 中 财库〔2018〕2号;财库〔2019〕38号 财库〔2018〕2号第15条;财库〔2019〕38号 | 待核 |
B7 | 要求供应商承担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支付;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要求,不得向供应商转嫁与采购项目无关的费用。 处理建议: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应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支付,不得要求供应商承担。 | 中 财库〔2016〕198号;财库〔2019〕38号 财库〔2016〕198号(劳务报酬支付主体条款,待核具体条序);财库〔2019〕38号 | 待核 |
A21 | 省级行政区域注册登记限制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以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或者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须在某省内注册登记'限制投标主体,与以'本地注册'限制性质相同。 处理建议:删除省级行政区域注册登记限制,平等对待省内外市场主体。 | 高 国务院令第658号 实施条例第20条(四)(八) | 待核 |
E1 | 非国家强制的体系认证作为资格条件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设定的资格条件应当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 处理建议:非国家强制要求的体系认证不得作为资格条件;确与履约相关的,可列为评分因素并说明必要性。 | 中 财政部令第87号 87号令第17条 | 待核 |
E2 | 以国务院已取消的资质/职业资格作为资格条件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国务院已取消的行政许可和职业资格不得继续作为准入条件。 处理建议:立即删除已取消的资质/职业资格要求,改以与项目履约直接相关的能力证明替代。 | 高 财政部令第87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87号令第17条 | 待核 |
E3 | 财务审计报告年限要求过当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要求提供超出必要年限的经审计财务报告,与履约能力无直接关联。 处理建议:核减财务审计报告年限要求,一般以近一年为限;不得要求多年连续审计。 | 中 国务院令第658号 实施条例第17条 | 待核 |
E4 | 纳税社保证明未设依法免税例外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依法免税或者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材料。采购文件仅要求提供纳税、社保证明而未载明例外情形的,可能不当排斥特定供应商。 处理建议:在资格要求中补充'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证明'的例外条款。 | 低 国务院令第658号 实施条例第17条 | 待核 |
E5 | 强制组成联合体或对联合体设歧视性条件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两个以上的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采购人不得强制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注:采购文件载明'不接受联合体'本身并不违法,故本规则不针对该情形,仅针对强制联合与歧视性限制。 处理建议:不得强制供应商组成联合体;接受联合体时不得对联合体设置歧视性条件。 | 中 主席令第68号 政采法第24条 | 待核 |
E6 | 限定投标主体类型(仅制造商或仅代理商)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属于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同旨。 处理建议:允许制造商、代理商平等参与;确因售后服务等特殊需要的,应说明并接受等效承诺。 | 高 国务院令第658号;财政部令第87号 实施条例第20条(八);87号令第17条 | 待核 |
E7 | 业绩规模与项目规模明显不匹配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属于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处理建议:下调业绩规模门槛,使其与本项目预算规模和履约难度相匹配。 | 中 国务院令第658号 实施条例第20条(二) | 待核 |
E8 | 以经营范围表述差异排斥供应商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因供应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表述差异而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处理建议:不得以经营范围表述差异限制参与;改为审查实际履约能力与资质。 | 高 财库〔2019〕38号 财库〔2019〕38号 | 待核 |
E9 | 行政处罚/诉讼记录一律否决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轻微违法记录不加区分地一律否决,缺乏比例原则支撑。 处理建议:区分违法情节与项目关联性,限定为与采购项目直接相关的严重违法失信记录,不得一律否决。 | 中 财政部令第87号 87号令第17条 | 待核 |
E10 | 指定特定金融机构开具保函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鼓励以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要求不得指定金融机构。 处理建议:接受任一符合条件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机构。 | 中 国务院令第658号;财库〔2019〕38号 实施条例第48条;财库〔2019〕38号 | 待核 |
E11 | 资格条件时间点倒挂(早于公告发布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采购公告发布前的时间点作为资格取得期限,构成对潜在供应商的不当限制。 处理建议:将资格取得时间节点调整为投标截止日或开标日,删除追溯至公告发布前的要求。 | 中 财政部令第87号 87号令第17条 | 待核 |
E12 | 要求指定第三方检测/认证报告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或设定的条件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属于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处理建议:接受具备资质的任一检测机构报告;确需特定资质的,应说明与项目的必要性关联。 | 中 国务院令第658号 实施条例第20条(二)(三) | 待核 |
F1 | 货物项目价格分值低于30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 处理建议:将货物项目价格分值调整至30分及以上。 | 高 财政部令第87号 87号令第55条 | 待核 |
F2 | 服务项目价格分值低于10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综合评分法,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 处理建议:将服务项目价格分值调整至10分及以上。 | 高 财政部令第87号 87号令第55条 | 待核 |
F3 | 综合评分法未设价格评分因素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因素应当包括价格、技术、商务等,价格分值比重不得低于法定下限。 处理建议:在评分办法中设置价格评分因素并满足法定最低比重。 | 高 财政部令第87号 87号令第55条 | 待核 |
F4 | 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横向比较/酌情打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不得采用横向比较等方式打分。 处理建议:将评审因素细化为可判定的客观指标与分档标准,删除横向比较、酌情打分等表述。 | 中 财政部令第87号 87号令第55条 | 待核 |
F5 | 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处理建议:将资格条件从评分因素中剥离,仅作为符合性审查项。 | 中 财政部令第87号 87号令第55条 | 待核 |
F6 | 去掉最高或最低报价后计算基准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标基准价计算不得去掉报价的最高价或者最低价。 处理建议:删除剔除最高/最低报价的基准价计算规则,按全部有效报价计算。 | 高 财政部令第87号 87号令第55条 | 待核 |
F7 | 最低评标价法项目设置技术/商务评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不再设置技术、商务评分。 处理建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时删除技术、商务评分项,仅保留符合性审查与价格比较。 | 高 财政部令第87号 87号令第54条 | 待核 |
F8 | 竞争性磋商价格权重超出法定区间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综合评分法下,货物项目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值)为10%至30%。 处理建议:将价格权重调整至法定区间内。 | 高 财库〔2014〕214号 财库〔2014〕214号第24条 | 待核 |
F9 | 正偏离加分无上限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并设置合理区间;对技术参数的正向偏离不设上限加分,易导致评分失衡与倾向性。 处理建议:为正偏离加分设置合理上限,并明确加分依据与核验方式。 | 中 财政部令第87号 87号令第55条 | 待核 |
F10 | 本地化服务能力/网点数量加分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属于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处理建议:删除本地化服务加分项;确需响应能力的,改为承诺响应时间等可客观核验的指标。 | 高 国务院令第658号 实施条例第20条(四)(八) | 待核 |
F11 | 用户评价/案例数量加分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或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属于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处理建议:删除用户评价、感谢信等主观性加分项,改为可客观核验的履约能力指标。 | 中 国务院令第658号 实施条例第20条(三)(八) | 待核 |
F12 | 设置与采购需求无关的评分因素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与采购需求无关的评审因素不得设置。 处理建议:删除与货物服务质量无关的评分因素,聚焦技术、商务与价格等法定维度。 | 中 财政部令第87号 87号令第55条 | 待核 |
G1 | 招标文件提供期限少于5个工作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处理建议:延长招标文件提供期限至5个工作日以上。 | 中 财政部令第87号 87号令第18条 | 待核 |
G2 | 投标截止时间距招标文件发出不足20日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处理建议:顺延投标截止时间,使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不少于二十日。 | 高 主席令第68号 政采法第35条 | 待核 |
G3 | 澄清修改距投标截止不足15日未顺延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处理建议:顺延投标截止时间,或确认澄清内容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并留存说明。 | 高 财政部令第87号 87号令第27条 | 待核 |
G4 | 确定中标人超期(超5个工作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 处理建议: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并留痕。 | 中 财政部令第87号 87号令第69条 | 待核 |
G5 | 中标结果公告要素缺失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中标公告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评审专家名单,代理费用及标准等。 处理建议:补齐中标公告法定要素后重新发布。 | 中 财政部令第87号 87号令第71条 | 待核 |
G6 | 采购意向公开距采购活动不足30日 《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采购意向应当不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 处理建议:按要求提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 | 低 财库〔2020〕10号 财库〔2020〕10号 | 待核 |
G7 | 单一来源采购公示期不足5个工作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项目信息和唯一供应商名称等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处理建议:补足公示期至5个工作日以上,并留存公示截图与异议处理记录。 | 高 国务院令第658号 实施条例第38条 | 待核 |
G8 | 质疑答复超7个工作日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处理建议: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留存送达凭证。 | 中 财政部令第94号 94号令第13条 | 待核 |
G9 | 质疑期限告知错误(非7个工作日)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处理建议:将质疑期限更正为'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 中 主席令第68号 政采法第52条 | 待核 |
G10 | 合同签订超30日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处理建议: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逾期的应说明原因并留痕。 | 中 主席令第68号 政采法第46条 | 待核 |
G11 | 未约定履约验收主体与期限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书。 处理建议:在合同中明确履约验收主体、期限、标准与验收书要求。 | 低 主席令第68号;国务院令第658号 政采法第41条;实施条例第45条 | 待核 |
G12 |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未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由国务院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处理建议:确认是否已取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并留存批复文件;未经批准的应改为公开招标。 | 高 主席令第68号 政采法第27条 | 待核 |
H1 | 仅在自有渠道发布采购信息 《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对指定媒体发布另有要求。 处理建议: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如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地方分网)同步发布,不得仅在自有渠道发布。 | 中 主席令第68号;财政部令第87号 政采法第11条;87号令第16条 | 待核 |
H2 | 招标公告法定要素缺失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招标公告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项目名称、编号及采购需求,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售价,公告期限,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处理建议:补齐招标公告法定要素后重新发布。 | 中 财政部令第87号 87号令第16条 | 待核 |
H3 | 未载明采购需求/技术规格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以及附件、图纸等;《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要求采购需求应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 处理建议:在采购文件中完整载明技术规格、数量与服务标准,不得以附件不明替代。 | 高 财政部令第87号;财库〔2021〕22号 87号令第20条;财库〔2021〕22号 | 待核 |
H4 | 未载明投标保证金退还方式与时限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应当载明退还方式与时间。 处理建议:在采购文件中明示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条件、方式与具体时限。 | 中 国务院令第658号 实施条例第33条 | 待核 |
H5 | 未载明质疑与投诉渠道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公告、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处理建议:在采购公告与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电话与通讯地址。 | 中 财政部令第94号 94号令第7条 | 待核 |
H6 | 未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对价格扣除与预留份额作出规定。 处理建议:核实是否应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适用的应载明价格扣除比例或预留份额。 | 低 主席令第68号;财库〔2020〕46号 政采法第9条;财库〔2020〕46号 | 待核 |
H7 | 未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并明确联合体各方应当具备的条件。 处理建议: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及各方应具备的条件。 | 低 财政部令第87号 87号令第19条 | 待核 |
H8 | 中标公告未公告评审总得分或评审报价 《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时应当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采用最低评标(审)价法的,应当同时公告价格扣除后的评审报价。 处理建议:在中标公告中补充公告评审总得分或评审报价。 | 低 财办库〔2023〕243号 财办库〔2023〕243号 | 待核 |
I1 | 补充合同金额超原合同10%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处理建议:超出原合同金额10%的部分不得签订补充合同,应另行组织采购。 | 高 主席令第68号 政采法第49条 | 待核 |
I2 | 合同条款与采购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 处理建议:按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修订合同条款,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 高 主席令第68号 政采法第46条 | 待核 |
I3 | 拒收保函、强制现金保证金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鼓励以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要求,不得拒收供应商以保函形式提交的保证金。 处理建议:接受保函、保险等非现金形式保证金,不得强制现金或拒收保函。 | 中 国务院令第658号;财库〔2019〕38号 实施条例第48条;财库〔2019〕38号 | 待核 |
I4 | 付款期限超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 《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 处理建议:将付款期限压缩至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并明确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 中 财办库〔2023〕243号 财办库〔2023〕243号 | 待核 |
I5 | 预付款比例低于30% 《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对于有预付安排的合同,鼓励采购人将合同预付款比例提高到30%以上。 处理建议:结合项目情况提高预付款比例至30%以上,缓解供应商资金压力。 | 低 财办库〔2023〕243号 财办库〔2023〕243号 | 待核 |
I6 | 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在合同中约定逾期支付款项的违约责任;《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在合同中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 处理建议:在合同中明确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计息标准与起算时点。 | 中 国务院令第728号;财办库〔2023〕243号 国务院令第728号第15条;财办库〔2023〕243号 | 待核 |
D5 | 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等差/等比排列) 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四)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三)项: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属于恶意串通。 处理建议:核实各投标人报价编制过程与依据,排查是否存在同一主体统一分配报价空间;对等差/等比排列的报价逐家问询报价测算方法。 | 高 国务院令第658号;财政部令第87号 87号令37条(四);实施条例74条(三) | 已核 |
D6 | 报价明细雷同(分项单价完全一致) 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四)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三)项: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属于恶意串通。 处理建议:剔除执行统一价格的常规分项后,对剩余分项单价雷同的两家投标人重点核查报价编制底稿是否同源。 | 高 国务院令第658号;财政部令第87号 87号令37条(四);实施条例74条(三) | 已核 |
D7 | 报价离散度异常(多家报价高度聚集) 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四)项:不同投标人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注:报价高度聚集属统计学线索特征,非法定列举情形,须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不得单独作为认定依据。 处理建议:离散度异常本身不直接定论,应结合报价编制说明问询,并与同类历史项目报价离散水平对比后综合判断。 | 中 国务院令第658号;财政部令第87号 87号令37条(四);实施条例74条(七)(兜底) | 已核·降级 |
D8 | 报价同比例接近最高限价 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四)项:不同投标人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注:多家报价同比例贴近最高限价属统计线索,非法定列举情形,须结合报价编制说明等其他证据综合判断。 处理建议:对多家报价与最高限价比值高度接近的情形,问询各家报价测算逻辑,核查是否共享了报价策略信息。 | 中 国务院令第658号;财政部令第87号 87号令37条(四);实施条例74条(七)(兜底) | 已核·降级 |
D9 | 文档元数据雷同(同一创建者/修改者/生成特征) 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文档创建者(creator)、最后修改者(lastModifiedBy)、修订版本等元数据一致是'同一主体编制'的典型痕迹。注意:电子交易平台统一导出的标书其 producer 天然一致,不可作为命中依据。 处理建议:对元数据一致的投标人调取投标文件编制过程材料,核实是否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仅 producer/generator 一致的应直接排除。 | 高 财政部令第87号 87号令37条(一) | 已核 |
D10 | 非常规错别字/错误雷同 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四)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第(一)项: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视为串通投标。多份标书共享同一非常规错别字组合,是文本同源的典型痕迹。 处理建议:对共享同一非常规错字的投标人核查文本编制来源,比对错误上下文是否一致。 | 中 国务院令第658号;财政部令第87号 87号令37条(四)(一);实施条例74条(三) | 已核 |
D11 | 排版模板雷同(非正文格式特征一致) 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第(四)项:投标文件异常一致的,视为串通投标。排版模板指纹雷同是'同一主体编制'的痕迹之一。 处理建议:对模板段落指纹雷同的投标人核查标书制作环节,确认是否同一模板同一人制作。 | 中 国务院令第658号;财政部令第87号 87号令37条(一)(四);实施条例74条(三) | 已核 |
D12 | 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三)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 处理建议:对项目管理成员同名的投标文件,核对身份证号与注册证书编号确认是否同一人。 | 高 财政部令第87号 87号令37条(三) | 已核 |
D13 | 投标人关联关系(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补充锚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四)项——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属于恶意串通。该项含「成员身份」与「按组织要求协同参加」双重要件:单纯相互参股、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交叉,仅证明关联关系,尚不足以直接适用该项;不能证明协同要件的,应按第(七)项兜底条款并依第十八条第一款处理。 处理建议:对存在关联关系的供应商,核查其是否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参加的依法认定投标无效。 | 高 国务院令第658号 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实施条例74条(四)【补充:须证明"按组织要求协同参加"要件】,(七)兜底 | 已核 |
D14 | 联系方式交叉(电话/邮箱在多投标人材料中重复) 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的其他串通行为,属于恶意串通。 补充锚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三)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联系方式交叉即"联系人员为同一人"的技术表征,与第(二)项"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并列适用。 处理建议:对联系方式交叉的投标人,核实投标事宜实际经办主体是否为同一单位或个人。 | 高 国务院令第658号;财政部令第87号 87号令37条(二)(三);实施条例74条(七) | 已核 |
D15 | 电子投标文件机器码/创建标识码雷同 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的其他串通行为,属于恶意串通。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机器码(CPU编码、硬盘编码、MAC地址)、上传MAC地址与计价软件创建标识码,是交易平台客观记录的制作与上传环境指纹,改写文本无法抹除,属'同一主体编制'的硬证据。 处理建议:机器码类线索客观性强、无解释空间,宜作为首选核查方向:向交易平台调取清标原始记录并加盖平台印章,固定'两家投标文件由同一台设备制作或同一网络上传'的书面证据;再结合 D9 元数据与标书制作过程材料,锁定实际编制主体。 | 高 国务院令第658号;财政部令第87号 87号令37条(一);实施条例74条(七)(兜底) | 已核 |
D16 | 围串标综合风险评分(多引擎命中加权) 综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各项情形,对多引擎命中结果加权聚合并输出综合风险评分,用于研判优先级排序。本条本身不产生独立法条认定,仅为线索聚合与优先级排序工具。 处理建议:评分仅用于核查优先级排序,不得作为认定结论。评分达高分区间时建议启动重点核查并依法询问相关投标人。 | 高 国务院令第658号;财政部令第87号 实施条例74条;87号令37条【综合】 | 已核 |
D17 | 报价尾数/小数位特征雷同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四)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处理建议:多家报价出现完全相同的小数位模式或相同非整数尾数,指向同源测算。建议与 D5、D6 合并研判。 | 中 财政部令第87号 87号令37条(四) | 已核 |